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26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9年台聲字第26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核定標的價額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2670號聲請人 姜榮昇 上列聲請人因與悅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核定標的價額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5月28日本院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871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9年度台聲字第
871號裁定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雖同時聲請訴訟救助,惟該聲請業經本院109年度台聲字第1874號裁定駁回,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9年9月16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可知其明知聲請再審要件欠缺,本院無庸定期命其補正。茲已逾相當期間,聲請人仍未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9日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官林恩山
法官高金枝法官黃麟倫法官吳美蒼法官吳青蓉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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