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266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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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9年台聲字第26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2669號聲請人 黃志鵬 上列聲請人因與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353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叁萬元。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9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林恩山
法官吳青蓉法官黃麟倫法官吳美蒼法官高金枝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