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26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9年台聲字第26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救助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2637號聲請人 謝維君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富裕天下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7月8日本院裁定(109年度台抗字第922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非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不得為之,此觀同法第507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9年度台抗字第922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未敘明該裁定有何法定再審事由,僅說明伊於前訴訟程序係向他人借款供繳納裁判費,現確無資力云云,核係對於前訴訟程序確定裁判不服之理由。依上開說明,其聲請自難認為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9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袁靜文
法官滕允潔法官李媛媛法官石有為法官林金吾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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