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刑補重字第2號刑事決定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重新審理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決定書101年度刑補重字第2號聲請人 江宜庭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刑事補償案件,對於本院101年度刑補字第5號決定書聲請重審,本院決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重審意旨如後附重審狀所載(如附件)。
二、按聲請重審,應以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確定決定之繕本及證據,向原確定決定機關為之;又受理重審機關認為無重審理由,或逾聲請期限,或聲請程式不合法者,應以決定駁回之。刑事補償法第23條、第2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聲請人對本院101年度刑補字第5號決定聲請重審,並未提出原確定決定之繕本及證據,依上開說明,其聲請與法定程式尚有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補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決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9月11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李秋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決定,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經本院向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聲請覆審。
書記官蔡伸蔚中華民國101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