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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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建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建字第66號上訴人即原告雙生土木工程行法定代理人 許益菖 訴訟代理人 許炎坤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桂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民國102年度建字第66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198,63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9,3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管安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14日
書記官顏妙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