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6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6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履行決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607號上訴人即被告 紀新燦
葉美蓮 上一人之送達代收人 王泳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楊東茂施養泉 間請求履行決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8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紀新燦之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63,594元、上訴人即被告葉美蓮之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963,595元,應各別徵第二審裁判費15,855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9月11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曹宗鼎
法官莊嘉蕙法官潘曉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9月11日
書記官江慧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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