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3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確認契約無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3195號上訴人即原告 林山下 被上訴人即被告普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俊祥 被上訴人即被告 葉三吉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0年度訴字第3195號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6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8萬46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1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9月11日
書記官張珮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