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0年度橋小字第1384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橋小字第1384號
原   告 巨詮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婉琪
被   告 聯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貞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乃法定必備之程式。又關於小額訴訟程序,原告之訴
,有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
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已明揭其旨

二、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
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27日裁定命原告
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同年7月30日送達原告,
有送達證書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簡易庭查詢
簡答表及本院答詢表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
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
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8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呂維翰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8日
書記官薛如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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