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交字第181號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交字第181號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103年度交字第181號原告 黃清吉 被告高雄市政府交通局代表人 陳勁甫 訴訟代理人 蘇健義 上列當事人間因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03年7月25日高市交裁字第裁32-B00000000號處分,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叁佰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概要:原告於民國103年5月11日11時39分許騎乘658-KLH號普通重型機車在高雄市○○區○○○路與美術東四路口,因「紅燈左轉」交通違規,經民眾檢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鼓山分隊警員查證後依職權舉發。原告不服舉發,曾於103年6月24日提出陳述,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於103年7月1日以高市00000000000000000號函覆,原告仍不服,向被告申請裁決,被告洵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條、第53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第3款規定暨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規定,於103年7月25日開立裁決書裁處原告罰鍰新臺幣(下同)1,800元整,並記違規點數3點。原告不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二、本件原告主張:㈠原告因綠燈左轉妨害到投訴人的行道方向,向交通大隊鼓山
分隊調閱資料,無影片檔可以佐證,照片部份的真實度有很大問題,目前的修片軟體可輕易修改,故要求鼓山分隊提供影片檔,也無法提供證明原告違規。
㈡現場路口沒有兩段式左轉之號誌及待轉區,所以原告認為可
以直接左轉。原告當時是綠燈起步,通過當時確定是綠燈,且從相片中可看出當時對向車道的車子也都是在行進中。
㈢綜上所述,被告之處分顯有錯誤,為此爰提起本件行政訴訟。並聲明:撤銷原處分。
三、被告則以:㈠查本案原告違規事實,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103年8
月27日高市警鼓分交字第00000000000號函、103年7月1日高市00000000000000000號函、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警政信箱案件處理聯單、檢舉照片附卷可稽,違規事實洵堪認定。
㈡原告雖辯稱「原告因綠燈左轉妨害到投訴人,檢舉照片真實
度有問題」,惟對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行為者,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定有明文。復經檢視民眾檢舉所附連續採證相片,顯見畫面左前方號誌為圓形紅燈,且畫面右側白色自小客車為靜止狀態,其影像經原舉發機關查證尚無偽造或變造之疑,內容亦屬合理、正常,自得作為本件是否為合法裁決之憑據,亦足證此時原告行駛方向應為禁止通行狀態。而原告見前方無車輛通行即通過停止線緩慢左轉,自屬交通部82年4月22日交路(82)字第009811號函釋「車輛面對紅燈時仍逕予穿越路口至銜接路段,含左轉、直行、迴轉(依箭頭綠燈允許行駛者除外)即視為闖紅燈」之違規情形無訛。是原告既於違規通知單所述時間、地點確有「駕車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之違規行為,原告所辯,自屬強辯之詞,被告據以裁處,洵無不合。
㈢綜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爰請依法駁回原告之訴。
四、本院之判斷:(一)按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者,處1800元以上5400元以下罰鍰;此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汽車駕駛人有53條情形者,除依原條款處罰鍰外,並記違規點數3點;此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3條第1項第3款亦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依卷附之相片所示,原告於上開路口左轉之時,其同向右側之自用小客車自始至終均停止未移動,顯見原告通過路口時確係紅燈無誤,此有上開違規相片在卷可查,原告雖稱相片可修改,惟警方執行公務並無擅自修改相片之動機,如依原告所述,則所有違規舉發之相片均無法作為證據,當不足採信,原告上開違規之事實堪以認定。(三)從而,被告依上開規定裁處原告1800元並記違規點數3點,於法尚無不當。
五、綜上所述,原處分認事用法並無違誤,原告訴請撤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300元,應由原告負擔,爰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據上論斷,原告之訴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7、第237條之8第1項、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第98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月13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林俊寬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未載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上訴狀及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如未按期補提上訴理由書,則逕予駁回上訴),並應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750元。
中華民國104年1月13日
書記官邱秋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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