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交訴字第1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交訴字第1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交訴字第110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輔佐人甲○○本件被告前經本院於94年10月19日以94年度交訴字第110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第2項規定,本院認為本件過失不得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害部分應予撤銷,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
刑事第六庭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怡君中華民國94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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