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審易字第9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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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審易字第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審易字第9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書富具保人李文文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文文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 郭書豪 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0,000元,由具保人李文文繳納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21日
刑事庭法官鍾雅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恩如中華民國100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