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家救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救字第9號聲請人 范毅恆 即 范寶茱 代理人 蔡榮德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鄧明彬 間履行協議事件(本院100年度家簡字第4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鄧明彬間請求履行協議案件(本院100年度家簡字第4號),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桃園分會扶助律師接案通知書、聲請人存摺以為釋明,並經本院依閱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查核相符。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21日
家事庭法官吳爭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3月21日
書記官許白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