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簡字第205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簡字第2057號
原   告 乙○○
兼上列二人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十五日上午十
一時三0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9年10月2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源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27日
書記官莊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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