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字第10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上字第10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上字第1086號上訴人茂登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達義 被上訴人 郭秀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1月24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二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又依同法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未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經第二審法院定期命其補正,而逾期未補正,亦未依同法第466條之2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
二、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且未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4年12月3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正本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5年1月6日送達上訴人,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可稽,依上開說明,上訴人之上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月18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郭瑞蘭
法官方彬彬法官許純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5年1月20日
書記官任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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