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2295號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孟穎 等人間塗銷分割繼承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文到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請提出遺產總額之相關資料,如遺產稅核定通知書、遺產稅申報書等。
㈡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220元,惟按撤銷詐害行為之訴,訴訟標的價額應依系爭不動產之交易價額按被告李孟穎所占應繼分比例計算,與原告主張之債權額(請依執行名義內容,併計至起訴時即民國111年12月6日止之利息及違約金,臺灣高等法院109年法律座談會第17號提案研討結果參照),兩者以較低者為計算基準;請原告提出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巷00○0號房屋之現值證明或1年內稅籍繳納資料證明到院;另併請詳列自行核算應補繳納裁判費,及裁判費費用價額之計算式及依據。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2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3日
書記官李月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