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8年附民字第11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八年度附民字第一一六號
原告錮利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廣孝英 訴訟代理人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五一六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陳述及證據均詳如附件。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詐欺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照上開說明,原告所提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三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林玉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書記官陳俊德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