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7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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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7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712號上訴人臺南市政府稅務局法定代理人 施栢齡 訴訟代理人 林佳億
李玟玟 張瓊心 被上訴人意山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信宏 以上當事人間因100年度訴字第712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5,313,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80,5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碧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2月8日
書記官黃稜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