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5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5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565號原告 吳金鳳 訴訟代理人 陳清白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品希 間因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莉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8日
書記官王慧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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