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5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5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576號原告 葉美伶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呂高秀珍 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正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8日
書記官黃心怡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