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正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63號聲請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澤成 非訟代理人 吳中仁 相對人 王清 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請更正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1月21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支付命令第一項第一、二行關於「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清償消費款新台幣26,616元,及其中新台幣26,641元自民國95年8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之記載,應更正為「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清償消費款新台幣26,616元,及其中新台幣25,641元自民國95年8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另由民事訴訟法第512條規定:「法院應不訊問債務人,就支付命令之聲請為裁定」,足認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0年12月8日
書記官蔡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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