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交字第269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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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交字第26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8年度交字第269號原告 粟振庭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惟其起訴狀未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準用第236條、第105條之規定表明訴訟標的(即針對何案號之裁決處分起訴),且亦未提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並提出合於程式之補正書狀正本及繕本或影本各1份。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11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林宜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11日
行政訴訟庭書記官劉翊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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