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3年度嘉小字第545號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嘉小字第545號

原告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蘇偉譽

郭書妤

被告 許晏萍

許謦雅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1,144元,及其中新臺幣2,919元自民國113年8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表明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按應送達於他造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及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林金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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