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羅補字第262號
原告 羅鈺棠
上列原告與 陳毓忻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7,6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並提出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附記事欄,逾期不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
羅東簡易庭法官謝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
書記官黃家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