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羅補字第265號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劉子陽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杜氏玉艷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81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扣除前繳之裁判費1,000元,尚應補繳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官張文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
書記官劉婉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