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13年度羅小字第241號民事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羅小字第241號

原告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黃美娟

莊雪君

被告 王浩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參仟柒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及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張文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劉婉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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