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3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3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342號原告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丙○○、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276,827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23,57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22,57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8年3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邁揚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3月5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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