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單聲沒字第1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單聲沒字第1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聲沒字第15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哲源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
108年度聲沒字第8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IWC」商標萬國表壹只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哲源因違反商標法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0000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仿冒「IWC」商標萬國表1只係仿冒商標商品,屬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商標法第98條及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張哲源因違反商標法等案件,前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1478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而扣案之仿冒「IWC」商標萬國表1只,經鑑定結果認該貨品確屬未經商標權人授權使用之仿冒商品等節,有商標權人(瑞士商瑞奇蒙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代理人香港商薈萃商標協會有限公司出具之107年12月3日鑑定證明書1份、經濟部智慧局商標單筆詳細報表列印資料1份在卷為憑(見偵卷第40、64頁),足認前揭扣案物確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依據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皆應沒收之。揆諸前揭規定,本案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7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馮昌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佳玲中華民國108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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