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附民字第1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告丙○○
乙○○甲○○被告戊○○
丁○○上列被告等因本院九十七年度易字第九一七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三十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德民
法官陳芃宇法官孫曉青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錦賢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