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9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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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9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900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發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九十五年度存字第2683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台幣貳拾肆萬參仟元,准予發還。
理由
一、按應供擔保之原因消滅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返還提存物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95年度聲字第503號民事裁定准予暫予停止強制執行,曾提供新台幣貳拾肆萬參仟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95年度存字第2683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
三、聲請人主張茲因相對人所據以執行之執行名義,業經台灣苗栗地方法院認定尚未確定,而相對人強制執行之聲請,亦經本院94年度執字第31777號裁定駁回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相關卷宗,審核結果屬實。從而聲請人聲請發還擔保金,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婉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
書記官劉雅玲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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