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9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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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9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變換提存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920號聲請人宏正自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丙○○相對人禕峰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存字第4757號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九十四年度聲字第一三六七號裁定所命聲請人提供之面額新台幣伍仟萬元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乙紙(存單號碼CD0000000),准以同面額之台灣土地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代之。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94年度聲字第1367號變換提存物裁定,曾提供面額新台幣五千萬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乙紙(存單號碼CD0000000)並以本院94年度存字第4757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以台灣土地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面額新台幣五千萬元或同額之現金為聲請變換原本院94年度存字第4757號提存物。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婉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
書記官劉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