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26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690號原告毅欣精密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川杰 被告索爾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宜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110號裁定見解可資參照)。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主張終止與被告間之承攬契約,請求返還已付價款。然依卷附「軟體建置設計委託合約書」第8條第1項之約定,兩造已合意就該契約所生之訴訟,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是原告向本院起訴應有違反上開合意管轄之約定,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逸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
書記官蘇玉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