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7年度台聲字第10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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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7年台聲字第10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上訴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七年度台聲字第一0三六號聲請人即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周春櫻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被上訴人乙○○間請求離婚等上訴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准予訴訟救助,於假扣押、假處分、上訴及抗告,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一條定有明文。是當事人聲請訴訟救助一經准許,如其效力並無消滅原因,亦未依同法第一百十三條以裁定撤銷其救助,其效力自及於上訴審,其在上訴審自無再聲請訴訟救助之實益及必要。本件聲請人就上開事件,前業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以九十六年度家救字第四二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且未經撤銷其救助,其在上訴審再聲請訴訟救助,依上說明,即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朱建男
法官顏南全法官林大洋法官陳淑敏法官鄭玉山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日
K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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