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7年度台附字第6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7年台附字第6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七年度台附字第六一號上訴人A女(真實姓名住所詳卷)兼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A女之母(真實姓名住所詳卷)被上訴人莊○成
顏○珍上列上訴人等因被上訴人 莊志成 妨害性自主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三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四年度附民上字第九七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因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而駁回原告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二項規定甚明。所謂對於刑事判決之上訴,專指合法之上訴而言。本件原判決以刑事訴訟部分,業經原審刑事判決維持第一審諭知被上訴人無罪之判決,駁回檢察官之第二審上訴(九十四年度上訴字第九三四號)。因就上訴人等不服第一審所為駁回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亦予駁回。而檢察官對於刑事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業經本院認為不合法,判決予以駁回。則刑事判決既無合法之上訴,依上開規定,自亦不得就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等猶提起第三審上訴,顯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前段、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張淳淙
法官劉介民法官張春福法官林俊益法官徐文亮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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