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5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547號原告 曾勝月 訴訟代理人 陳國瑞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侯福霖 間因請求返還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及提出系爭建物最新登記謄本及課稅現值等資料,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蔣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4日
書記官賴成育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