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港簡調字第243號
聲 請 人 楊志文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 楊至士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查本件原
告係請求被告登報道歉,而登報道歉屬非財產權之訴,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3,000元,原告僅繳納1,000元,尚欠2,000元,且原
告起訴狀內尚未載明請求被告登報道歉之具體內容,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2,000元,並一併補正請
求被告登報道歉之具體內容,逾期不繳或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6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陳美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蘇美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