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32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32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326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兼具保人陳朝瑋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詐欺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及利息(105年度執聲沒字第2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朝瑋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即受刑人因犯詐欺罪案件,經聲請人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30,000元,由具保人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
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及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同法第121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
3萬元,由受刑人繳納現金後,將受刑人予以釋放乙節,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3月8日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可佐;又受刑人經合法通知後,竟未遵期於民國105年6月13日下午2時到案執行,聲請人乃依法拘提受刑人,亦未有所獲,且受刑人並無受羈押或在監執行等未能到案之正當理由,又受刑人已於105年8月24日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緝在案等情,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地方法院檢察署收受訴訟案款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送達證書、拘票、拘提報告書附卷可稽、受刑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足認受刑人業已逃匿,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3萬元及所實收利息。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
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9月7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曾名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宸維中華民國105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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