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7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7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774號上訴人 林文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清波賴林愛間 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9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應為新臺幣(下同)661萬5000元【台中市○○區○○段○○○○○○號土地面積128平方公尺+(同段47之21地號土地面積242平方公尺+31平方公尺+15平方公尺+26平方公尺-重疊部分1平方公尺)=441平方公尺,上開二筆土地106年度公告土地現值1萬5,000元/平方公尺×441平方公尺=661萬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萬980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曹宗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7日
書記官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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