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補字第30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300號
原   告  陳世明
被   告  傅玉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600元(即原告請
求被告遷讓返還房屋之最新課稅現值),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9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於本裁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
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張峻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