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225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榮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春益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9,725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納,如逾期不繳納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9 日
書 記 官 李月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