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23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235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三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故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四年度催字第五一一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四年度催字第五一一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6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美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不得上訴。
書記官鍾佩芳中華民國95年6月23日┌───────────────────────────────┐│附表:95年度除字第235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備││號││││(新臺幣)│號碼│考│├─┼──────┼──────┼───┼─────┼───┼─┤│1│宜宏行甲○○│新竹商 銀竹東 │94年9│24,705元│AA3333│││││分行│月10日││8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