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35號原告 周錫東 原告與被告復興航空運輸股份有限公司林明昇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肆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肆萬零 陸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子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3日
書記官陳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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