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度聲字第8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聲字第8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87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嘉昇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嘉昇因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等參拾捌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月,褫奪公權壹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嘉昇因犯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等38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8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受刑人李嘉昇因犯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等38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104年度上訴字第765號(編號1共13罪不得易服社會勞動,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4月;編號2、3共25罪得易服社會勞動,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
2年10月)等刑事判決書在卷可稽,惟受刑人業於105年8月9日具狀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8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8月2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壽燕
法官周賢銳法官曾逸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8月24日
書記官林明威附表:受刑人李嘉昇應定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起訴案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宣告刑├──────┼────┬──────┼────┬──────┤備註││號│││犯罪日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1│違背│有期徒│臺灣高雄地方│臺灣高等│105年5月17│同左│105年6月5│編號1共13│││職務│刑7月│法院檢察署│法院高雄│日││日│罪,曾定應│││行賄│,褫奪│103年度偵字│分院104││││執行刑有期││││公權1│第1429號等│年度上訴││││徒刑1年4││││年(共││字第765││││月││││13罪)││號││││││││││││││││││││││││││││││││││││││├──────┤│││││││││101年12月間││││││││││至102年12月││││││││││間共13次││││││├─┼──┼───┼──────┼────┼──────┼────┼──────┼─────┤│2│違背│有期徒│臺灣高雄地方│臺灣高等│105年5月17│同左│105年6月5│編號2、3│││職務│刑6月│法院檢察署│法院高雄│日││日│共25罪,曾│││行賄│,褫奪│103年度偵字│分院104││││定應執行刑││││公權1│第1429號等│年度上訴││││有期徒刑2││││年(共│號│字第765││││年10月││││23罪)││號││││││││││││││││││││││││││││││││││││││├──────┤│││││││││99年8月間至││││││││││102年6月12││││││││││日共23次││││││├─┼──┼───┼──────┼────┼──────┼────┼──────┼─────┤│3│違背│有期徒│臺灣高雄地方│臺灣高等│105年5月17│同左│105年6月5│編號2、3│││職務│刑5月│法院檢察署│法院高雄│日││日│共25罪,曾│││行賄│,褫奪│103年度偵字│分院104││││定應執行刑││││公權1│第1429號等│年度上訴││││有期徒刑2││││年(共│號│字第765││││年10月││││2罪)││號││││││││├──────┤│││││││││101年6或7││││││││││月間、101年││││││││││9月間共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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