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2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83號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郭家志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家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郭家志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各裁判確定,並於民國102年12月12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04年7月3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刑滿日期為105年2月1日,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7月1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吳俐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華民國104年7月14日
書記官吳明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