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9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927號原告 許明貴
許舜強 許媁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 蘇瓊珠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傅可晴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9月14日
書記官洪千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