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24號原告 宋尚賢 被告 高約伯 被告 高瑛芳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裁判分割花蓮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依土地公告現值、原告權利範圍計算(36分之3),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73,287元(計算式:4,553.74平方公尺*5,200元/平方公尺*3/36=1,973,28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6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雅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9月15日
書記官胡旭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