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度花簡字第43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花簡字第43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脫逃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花簡字第435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脫逃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1229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甲○○依法逮捕之人脫逃,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行至第3行應補充更正為「甲○○前曾於民國89、90年間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竊盜等罪,分別由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月、1年6月及9月確定,經接續執行後,甫於93年3月8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猶不知悔改,」之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61條第1項、第47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5月30日
台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官楊仲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95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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