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36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3632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查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鍾永盛律師
吳偉豪律師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楊雅清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俊龍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36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3632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查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鍾永盛律師
吳偉豪律師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楊雅清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俊龍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