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2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2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270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甲○○因與相對人乙○○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甲○○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請以匯票繳納抬頭為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補本票(票號:CH796130)原本一件。
三、請提出如聲請狀所載附表一件,俾供本院審核。中華民國96年3月12日
簡易庭法官游秀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3月12日
書記官蔡杰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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