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9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955號原告統昱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文昱 訴訟代理人 吳建勛 律師
梁宗憲 律師被告 王清標
王姿蓉 王聖棻 共同訴訟代理人 孫志鴻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30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主文第三項關於「原告以新臺幣貳佰伍拾壹萬壹仟陸佰貳拾捌元」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以新臺幣捌拾參萬捌仟元」;「但被告以新臺幣捌拾參萬捌仟元」之記載,應更正為「但被告以新臺幣貳佰伍拾壹萬壹仟陸佰貳拾捌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3月1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秦慧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0年3月19日
書記官林雯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