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86號原告 黃欽周 被告 謝秀菊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將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該等不動產之價值為斷,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723,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82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3月18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18日
書記官吳國榮附表:
┌──┬─────────┬───┬────┬────┬───────┐│編號│土地坐落地號│面積│公告現值│權利範圍│左列標的物價額││││(㎡)│(元/㎡)││(元)│├──┼─────────┼───┼────┼────┼───────┤│1│高雄市鳳山區竹子腳│90│33,900│1/10│305,100│││段298-63地號土地│││││├──┼─────────┼───┼────┼────┼───────┤│2│高雄市鳳山區竹子腳│203│55,000│1/10│1,116,500│││段298-76地號土地│││││├──┼─────────┼───┼────┼────┼───────┤│3│高雄市○○區○○段│65│23,000│1/1│1,495,000│││58地號土地│││││├──┼─────────┼───┼────┼────┼───────┤│4│高雄市○○區○○段│65│23,000│1/1│1,495,000│││59地號土地│││││├──┼─────────┼───┴────┼────┼───────┤│編號│建物坐落建號│建物課稅總現值│權利範圍│左列標的物價額│││(門牌號碼)│(元)││(元)│├──┼─────────┼────────┼────┼───────┤│5│高雄市鳳山區竹子腳│214,100│1/1│214,100│││段3942建號建物(鳳││││││林路198之2號4樓)││││├──┼─────────┼────────┼────┼───────┤│6│高雄市○○區○○段│21,900│1/1│21,900│││167建號建物(鳳林││││││三路439巷28號)││││├──┼─────────┼────────┼────┼───────┤│7│高雄市○○區○○段│75,700│1/1│75,700│││370建號建物(鳳林││││││三路439巷26號)││││├──┼─────────┼────────┴────┴───────┤││合計(元)│4,723,300│├──┴─────────┴─────────────────────┤│備註:編號1至4號之土地價額,係以土地面積×公告現值×權利範圍計算;││編號5至7號之建物價額,係以建物課稅總現值×權利範圍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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